繼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之后,3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明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可達100%。
“《決定》取消了外資持股比例限制,這能讓保險業保持處在金融業對外開放前沿的位置。隨著一些合資公司轉為外資獨資公司,保險市場的創新速度和差異化程度將逐步提高。”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中國銀行保險報》表示。
持股比例可達100%
為堅決落實對外開放要求,此次銀保監會修改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有關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可達100%。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刪除限制性規定主要是為鞏固對外開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以及外資保險公司的中方股東,將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三分之一”的相關限制性規定。
該負責人介紹,《條例》和《實施細則》是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基本制度依據,對于推動保險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外開放逐步深入
01
《條例》于2001年公布,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有外國保險公司。
02
2019年5月,銀保監會進一步提出保險業對外開放舉措,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外資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
03
201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修改《條例》的決定,規定“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為落實《條例》規定,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亟需對《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04
此外,2019年12月6日,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明確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時點的通知》,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也需要對《實施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以保持制度體系的一致性。
明確準入條件
《決定》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
參照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設定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準入條件。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對于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實施細則》參照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設定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準入條件。
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實踐的差異性,《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保險集團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需要滿足相關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為保持中外資監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于境外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為完善股東變更及準入要求,《決定》規定外資保險公司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符合《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要求。
至于《實施細則》修改后,哪些境外機構可以投資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限于外國保險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資入股的外方股東增加為三類,即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
同時,為保證外資保險公司的專業優勢,《決定》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
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元化主體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王向楠認為,《實施細則》要求“外方唯一或主要股東是保險機構”,有利于明確保險的主業,且有利于引入保險業務域外的優秀或差異化經驗做法。
同時,《實施細則》包容其他境外金融機構成為股東,有利于金融綜合經營,發揮不同股東的優勢。
此外,《決定》還完善了境內保險集團公司管理相關制度,明確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股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可參照適用《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股東資質和申請材料等相關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按照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做好外資保險公司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歡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參與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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